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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礦防治水十六字方針是指“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2. 新頒布的《防治水規(guī)定》特點,一是對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規(guī)定更加嚴格。二是對防治老空水害規(guī)定更加嚴密。三是對強化防治水基礎工作作出更加詳細的規(guī)定。四是減少了有關防治水的行政審批。
3.地下水按埋藏條件分類上層滯水、潛水、承壓水。
4.煤礦企業(yè)、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5.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6.煤礦企業(yè)、礦井的井田范圍內及周邊區(qū)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7.發(fā)現(xiàn)礦井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qū)域內的采掘作業(yè),撤出作業(yè)人員到安全地點,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8.煤礦企業(yè)、礦井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9.煤礦企業(yè)、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10.地下水按含水層性質分類,孔隙水、裂隙水、巖溶水。
11. 在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米處范圍內,應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
12.采空區(qū):回采以后不再維護的空間。老空:采空區(qū)、老窯和已經報廢井巷的總稱。 13 礦井正常涌水量是指礦井開采期間,單位時間內流入礦井的水量。
14.礦井最大涌水量是指礦井開采期間,正常情況下礦井涌水量的高峰值。
15.安全水頭值,隔水層能承受含水層的最大水頭壓力值。
16.防隔水煤巖柱,為確保近水體下安全采煤而留設的煤層開采上(下)限至水體底(頂)界之間的煤巖層區(qū)段。
17. 斷層,地殼運動產生應力超過巖層強度極限時,巖層便發(fā)生斷裂,斷裂后若裂面兩側的巖塊發(fā)生明顯的相對位移,稱之斷層。
18.斷層要素,斷層面、斷盤、交面線、斷距(落差)、傾角、傾向等。
19.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是指:
“防”主要指合理留設各類防水煤柱;
“堵”主要指注漿封堵具有突水威脅的含水層;
“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對承壓含水層進行疏水降壓;
“排”主要指完善礦井排水系統(tǒng);
“截”主要指加強地表水的截流治理。
20.水的總礦化度指水中所有各種離子、分子及化合物的總量,單位用g/L表示。
21.水的總礦化度:淡水<1(g/L)、 微咸水1(g/L)~3(g/L) 、咸水3(g/L)~10(g/L) 、鹽水10(g/L)~50(g/L) 、鹵水>50(g/L)。
22. 通常供飲用的地下水PH值在6.5~8.5之間。
23.地下水的硬度是指鈣離子、鎂離子的含量。
24.井田單位涌水量指單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層中有代表性的為準。
25. 冒落帶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巖層破裂并向采空區(qū)垮落的巖層范圍。
26. 導水裂縫帶指冒落帶上方一定范圍內的巖層發(fā)生斷裂,產生裂縫,且具有導水性的巖層范圍。
27.帶壓開采指具有承壓水壓力的含水層上進行的采煤。
28.隔水層厚度是指開采煤層底板至含水層頂面之間隔水的完整巖層的厚度。
29.煤礦必須配備防治水專業(yè)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業(yè)探放水隊伍。
30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要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
31.礦井應當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fā)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明確啟動標準、指揮部門、聯(lián)絡人員、撤人程序等。當發(fā)現(xiàn)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fā)淹井時,應當立即撤出作業(yè)人員到安全地點。經確認隱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32.礦井在雨季前,應當全面檢查防范暴雨洪水引發(fā)事故災難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落實責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33.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四種。
34.礦井水文地質類型與單位涌水量關系:簡單q≤0.1,中等0.1<q≤1.0,復雜1.0<q≤5.0,極復雜q>5.0(L·s-1·m-1)。
35.礦井水文地質類型與突水量關系:中等 Q3≤600 ,復雜 600<Q3≤1800 ,極復雜 Q3>1800 (m3/h)。
36.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年進行重新確定。
37.當發(fā)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礦井應當在1年內重新確定本單位的水文地質類型。
38.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達到每小時300立方米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39.生產礦井防治水應具備礦井涌水量,氣象資料,地表水,鉆孔水位及井泉動態(tài),抽(放)水試驗。礦井突水點,礦區(qū)地質鉆孔綜合成果,井下水文地質鉆孔成果,水質分析成果,水源水質受污染觀測資料,水源井(孔)資料,封孔不良鉆孔資料,井田周邊煤礦及采空區(qū)相關資料,水閘門(墻)觀測資料等資料。
40.礦井防治水應具備礦井充水性圖,礦井涌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tài)曲線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水文地質圖件。
41. 礦井應當設置安全出口,規(guī)定避水災路線,設置貼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標,并讓全體職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夠安全撤離,避免意外傷亡事故。
42.任何礦井在廢棄關閉之前都必須編寫和提交閉坑報告。報告水文內容應包括:
(1)閉坑前的礦井采掘空間分布情況,對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充水通道及積水量進行分析評價。
(2)閉坑對鄰近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和應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43.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范圍應覆蓋一個具有相對獨立補給、徑流、排泄條件的地下水系統(tǒng)。
44.調查井泉的位置、標高、深度、出水層位、涌水量、水位、水質、水溫、有無氣體溢出、流出類型及其補給水源。
45.古井老窯的調查是指調查古井老窯的位置及開采、充水、排水的資料及老窯停采原因等情況,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區(qū),并估算積水量。
46.周邊礦井調查是指調查周邊礦井的位置、范圍、開采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離煤柱以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系,并收集系統(tǒng)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圖及有關資料。
47.地表水觀測時間要求一般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據(jù)需要增加觀測次數(shù)。
48.當回采工作面內有導水的斷層、裂隙或陷落柱時,應按有關規(guī)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也可采用注漿方法封堵導水通道,否則不準回采。對注漿改造的工作面可先進行物探,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根據(jù)物探資料打孔注漿改造,再用物探與鉆探驗證注漿改造效果。
49. 新揭露巷道水文地質觀察和編錄要求,凡新開鑿的井筒、主要穿層石門及開拓巷道,都要及時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和編錄,并繪制井筒、石門、巷道的實測水文地質剖面圖或展開圖。
50.井巷穿過含水層要求應詳細描述其產狀、厚度、巖性、構造、裂隙或巖溶的發(fā)育與充填情況,揭露點的位置及標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溫等,并采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
51. 陷落柱觀測應觀測陷落柱內外地層巖性與產狀、裂隙巖溶發(fā)育程度及涌水等情況,判定陷落柱發(fā)育高度,并要編制卡片,附平面圖、剖面圖、素描圖或照片。
52.上報煤礦主管部門突水情況:大中型煤礦發(fā)生每小時300立方米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礦發(fā)生60立方米以上的突水,或因突水造成采掘區(qū)域和礦井被淹的,要將突水情況及時上報煤礦安全煤炭監(jiān)管、監(jiān)察和煤炭行業(yè)管理部門。
53.突水點突水量的等級標準有,小突水點:Q≤每小時60立方米;中等突水點:每小時60立方米<Q≤每小時600立方米;大突水點:每小時600立方米<Q≤每小時1800立方米;特大突水點:Q>每小時1800立方米。
54.探放水鉆進時發(fā)現(xiàn)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等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派人監(jiān)測水情。如發(fā)現(xiàn)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qū)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55. 采空區(qū)與水文地質類型的關系類型 采空區(qū) 簡單 中等 復雜 極復雜礦井及周邊老空分布狀況無老空積水。存在少量老空積水,位置、范圍、積水量清楚。存在少量老空積水,位置、范圍、積水量不清楚。存在大量老空積水,位置、范圍、積水量不清楚。
56.礦井充水性圖主要內容:
(1)各種類型的出(突)水點要統(tǒng)一編號,并注明出水日期、涌水量、水位(水壓)、水溫及涌水特征。
(2)古井、廢棄井巷、采空區(qū)、老塘、老峒、矸石窩等的積水范圍和積水量。
(3)井下水閘門、水閘墻、放水孔、防隔水煤(巖)柱、泵房、水倉、水泵臺數(shù)及能力。
(4)井下輸水路線。
(5)井下涌水量觀測站(點)的位置。
57.礦井涌水量幾種相關因素繪制成歷時曲線圖:
(1)礦井涌水量與降水量、地下水位曲線圖。
(2)礦井涌水量與單位走向開拓長度、單位采空面積關系曲線圖。
(3)礦井涌水量與地表水充量或水位關系曲線圖。
(4)礦井涌水量隨開采深度變化曲線圖。
58.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主要內容
(1)礦井所在位置、范圍及四鄰關系,自然地理等情況;
(2)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及含水層和隔水層分布規(guī)律和特征;
(3)礦井充水因素和充水通道分析,井田及周邊老空區(qū)分布狀況;
(4)礦井涌水量的構成分析,主要突水點位置、突水量及處理情況;
(5)對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評價;
59.生產礦井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60.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每小時1000立方米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小時的正常涌水量。
61.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應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 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
62.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
63.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它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64.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65.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